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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43)|重大违法记录的资格要求漏了“重大”二字会引发怎样的后果?

2020年04月13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招标公告中,要求无违法记录,漏掉“重大”二字;资格条件要求,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正确);声明函格式,无违法记录、无不良记录函(错误)。采购人无提高要求的意向,评标过程中,专家都是按照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进行评标的,中标企业无重大违法记录。中标企业投标文件将声明函的标准变成了两行,增加了一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作为标题,但具体内容仍然是无违法记录、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黑名单、无不良行为事件发生,未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我们是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理时遇到的这一情况,如果简单化处理,直接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我的问题是:有没有一个兼顾采购效率的原则、维护采购人的利益的做法,一个合理又合法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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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废标不是一个好的投诉处理决定。这个案例再次提醒我们: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是一项对文字和严谨性要求极高的工作,很多情况下,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根据提问者提供的案例情况,我认为这起投诉比较好的处理决定是:投诉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也就是说,财政部门可以认定此次中标结果为“有效”。法规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31条。

  财政部94号令第31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该项目招标文件的投诉是成立的,但由于本采购项目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并没有把违法记录等同于重大违法记录,而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里关于“重大违法记录”的标准去认定的,且中标人并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因此,本次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并没有实质性违法行为。鉴于此,综合考虑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基本原则和效率原则,应当作出“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认定。

  毫无疑问,这个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比较粗糙的,是非常不严谨的,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第22条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16]125号)规定的。

  资格条件是门槛性规定,不能把“无违法记录、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黑名单、无不良行为事件发生,未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等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列入,重大违法记录和违法记录,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差异,但又本质上的区别。

  对于招标文件编制存在违法内容的情况,财政部门可以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25条、第78条之规定,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予以改正,也可以视情节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处于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财政部87号令第25条规定:“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财政部87号令规定第78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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