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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33)|母公司招标,子公司可以投标吗?

2020年04月01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我们是一个国有企业,下属两个控股子公司甲和乙。其中母公司的副经理同时担任甲公司法人和乙公司的董事长。如果母公司招标 ,甲和乙可以投标吗?如果甲子公司招标,乙子公司可以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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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国有企业招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体系。

  对于投标人的禁止性规定,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里,就是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一共两款内容。

  第一款:“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这个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性。

  提问人的第一个问题的实质上是三个问题:一是母公司招标,子公司能否来投标?二是兄弟公司能否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三是同一个人在两家供应商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这两家供应商能否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提问人的第二个问题其实是两个问题:一是兄弟公司招标,自己公司能投标吗?二是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我公司任董事长,我公司能投标吗?

  这五个问题,在实务中都经常被问起。

  我们就先来谈第一个问题:母公司招标,子公司能否来投标?

  答案是:不一定,也许能,也许不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得参加投标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2)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如何判断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我个人的观点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七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一)双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二)双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比如,招标人直接管理的下属法人、非法人组织,招标人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招标人的控股法人股东;(三)双方同为一个法人或自然人所实际控制;(四)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相互之间的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一方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一部分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但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除外;(七)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毫无疑问,母公司招标,子公司如果来投标,属于“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

  那么,如何判断 “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在对第34条进行释义时,对“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做了解释:“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那也就是说,只要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编制不存在歧视性,招标程序做到合法合规,这个大前提没问题,母公司招标子公司是可以来投标的,也就时我们俗语讲的,举贤可以不避亲。

  但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招标人的母公司一定要做好其他投标人提出异议时,自己在招标文件无歧视、程序合法合规方面要做到无瑕疵,能自证清白。

  兄弟公司招标,自己公司能投标吗?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我公司任董事长,我公司能投标吗?子公司招标,母公司能投标吗?这三个问题,其实和“母公司招标子公司能否投标”的情形是一样的,本质上都是投标人和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能否参加投标,答案同以上分析,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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