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招标问答(32)|政府采购低于平均数20%报价的供应商能否被判投标无效?

2020年03月31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当中低于平均数20%的报价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供应商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是否违法?如何处理? 

微信图片_20200331203427630.jpg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典型的违法行为,属于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12条“不得设定最低限价”的禁止性规定。

  实践中,一些采购人借口“避免供应商低价冲标”,不断想出各种花样,来变相设置最低限价。这样做是行不通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合理,该不该判其投标无效,87号令第60条把这个判定权交给了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看总编在线(20):政府采购项目“明显低价”的认定权如何行使?)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依据87号令第78条第(二)项“设定最低限价的”,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