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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30)|违规设置报名环节,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2020年03月30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报名时需提供“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这样做可以吗?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是否都不允许这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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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此项目投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报名时需提供“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属于“招标公告将本应在评审阶段由评审专家审查的因素作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条件,属于将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进行,违反了法定招标程序,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本项目违法情形和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第5号政府采购指导案例案情类似。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列了十项应当清理的情形,其中第(三)项情形为:“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此类违法行为,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1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6条的规定,对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通报。

  政府采购项目不能设置报名环节,将本应在评审阶段由评审专家审查的因素作为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条件。那么受《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招投标项目可以吗?电子招投标可以吗?也同样是不可以的。

  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令第20号)第20条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第54条规定:“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三)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

  2019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在第(九)项“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明确要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2019年8月20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发布,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列了18项重点需要整治和清理的工作,其中,第9项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在招标标活动中,违规设置报名审查资格条件环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1条,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进行“责令改正,处1万~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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