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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24)|采购人如何把握核心产品确定 的“合理”原则

2020年03月23日 打印 收藏

  问题:财政部87号令第31条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必须确定核心产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发现设置1个核心产品很容易出现相同的情况,我们现在都是设多个核心产品,规定多个核心产品品牌全部重叠才算核心产品相同,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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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是否可以,关键要看项目需要。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核心产品确定几个才合理?财政部87号令把这个权利赋予了采购人,并要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里必须予以明确。既然87号令没有给出明确数量要求就说明这个问题不宜做统一要求,采购人可以根据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

  采购人如何用好这个自由裁量权?需要从87号令31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有利于维护采购人自身合法利益两个因素去考量。

  首先我们来看第一个因素。

  87号令第31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87号令第31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仔细研读之后,我们可以发现,87号令第31条前两款的主要内容是区分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如何实施“按一家投标人计算”,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生产厂商利用产品控标,鼓励不同品牌产品之间开展竞争,通过充分竞争来保障采购人的招标收益。这一规定隐含的一个前提就是市场上满足项目需求的产品有至少3个以上的品牌。

  如果采购人采购的是单一产品,这两款规定就足够了。但现实是采购人经常面临非单一产品采购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怎么办?

  接下来,我们来看第二个因素:维护采购人合法利益。

  87号令第31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这就是采购人非单一产品采购设定核心产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设定核心产品的目的。

  仔细研读87号令第31条第三款规定之后,我们很容易得出采购人在设定核心产品时必须把握的一个前提条件和一个设定原则。

  一个前提条件:项目是“非单一产品采购”,首先应是产品采购,也就是货物类采购,其次应是非单一产品。

  不少学员问我:“服务项目,核心产品设置几个?”这就搞错了前提,服务类项目不存在核心产品问题。

  一个设定原则:合理确定。什么叫合理?这是一个难点。

  在我看来,第一,要合法理,这是底线,也就是符合87号令31条的立法目的:避免生产厂商利用产品控标,鼓励不同品牌产品之间开展竞争。

  第二,要合科学道理,也就是要“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维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而不能任意妄为,借以实现采购人的不法意图。如果把项目中无关轻重的产品设定为核心产品,就是典型的不合科学道理。

  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假定一个货物类项目涉及5个产品:A、B、C、D、E ,分两种情形去剖析。

  情形一:只能设定一个核心产品的情形。A产品技术含金量最高,可以单独销售,在产品组合中,价格占比80%以上,市场上有很多品牌都可以满足项目需求,其他5个产品价格加在一起,占比不到20%,而且市场上很多企业都可以单独生产其他5个产品并形成了自己品牌,可以单独销售。那么,只把A设定为核心产品才是合理的,多设一个都不合理。比如A、B、C、D、E分别为:手机、充电宝、数据线、手机保护壳、屏幕保护膜。

  情形二:可以设定多个核心产品的情形。A、B、C技术含金量差不多,价格比重差别也不大,D、E相比之下明显价格占比不高,设定A、B、C为核心产品才合理。比如营养餐包采购,A、B、C、D、E分别为:250毫升盒装牛奶、300克预包装面包、100克真空包装酱牛肉、500毫升瓶装饮用水、独立保证湿纸巾2片。这里ABC是泛指2个以上的多个,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购人需要设多少个就可以设多少个,关键是符合科学道理,有利于保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但这设定多个核心产品有一个大前提:A+B+C不会变成一个新的产品(包括成套产品或系统集成产品),如果大前提不存在,是不能这么去设定的。比如,政府部门经常采购的会议视频系统,包括MCU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服务器)、会议室终端、PC桌面型终端、电话接入网关(PSTNGateway)、Gatekeeper(网闸)等多个产品,但会议视频系统通常都是由一个集成商来统一生产或集成生产,并形成了自己的品牌,就应该把视频会议系统整体作为单一产品来采购。原因在于,市场上会议视频系统已经是一个集成产品品牌了,临时把5个单个产品拼在一起,先不说视频会议系统的稳定性,单算经济账就非常不合算,而且,容易给不法供应商钻空子,利用招标文件设定的核心产品去围标,侵害采购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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