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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108)300万元课题项目能直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吗?

2020年09月21日 打印 收藏

  问题:张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中央单位,一个产业发展的课题研究项目,过去这个项目金额比较小,每年50多万元的预算,我们都是直接委托我们下属的一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做,效果也很好。今年财政部实施了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这个项目体量变大了,预算300万元,我们还能直接委托给我们下属的这家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来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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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我的观点是:今年仍然可以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委托你们下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来做,但因为金额超过了中央单位服务类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你单位需要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正如您所说,今年3月1日,财政部实施了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这就意味着,政府购买服务要遵循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本项目的预算300多万元,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本项目,属于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应当向财政部申请批准。

  根据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的规定,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合法主体。

  财政部和中编办2016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明确规定,2020年底前,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以上,就是该项目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直接委托给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来做的法规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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