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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101)|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执行企业内部规定吗?

2020年08月03日 打印 收藏

  问题:张老师您好!我们集团是100%国有企业,集团下设有全资控股的设计公司、工程公司和生产制造公司。我理解的《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我们企业的自有资金,可以按照内部规定执行。我的理解对吗?我们企业内部的规定:1、集团自有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金额达到招标范围的可以不招标,直接委托自己的子企业来实施设计、施工和货物供应。2、集团下属的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金额达到招标范围的可以不招标,直接委托自己的子企业来实施设计、施工和货物供应。请问:上述规定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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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你关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的理解是不准确的,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如果采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可以按照内部规定执行,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国有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其中,第(一)项所称的“预算资金”在此处的准确含义是财政预算资金,也就是财政性资金;第(二)项则明确的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纳入了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范畴。因此,国有企业的自有资金从资金性质上来讲,满足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必要条件之一。

  国有企业内部规定:1、集团自有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金额达到招标范围的可以不招标,直接委托自己的子企业来实施设计、施工和货物供应。2、集团下属的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金额达到招标范围的可以不招标,直接委托自己的子企业来实施设计、施工和货物供应。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除法律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之外,只有工程建设项目才存在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问题。截至目前,《招标投标法》之外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对于国有企业的采购事项是否需要招标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对国有企业来说,只有建设工程项目才存在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问题。

  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能涉及建设工程,也可能不涉及。如果国企的技术改造项目不涉及建设工程,则此类项目压根儿就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受《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企业可以自主采购,可以适用企业的内部采购管理规定。如果国企的技术改造涉及建设工程,则要看涉及建设工程的部分在规模上是否达到了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国家发改委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标准,那就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走招标程序,受《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不能完全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执行。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国有企业不可以直接委托给子公司实施,但是,子公司可以通过依法参加项目招标活动来中标之后获得项目的实施权利。

  国家发改委16号令第五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此外,《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又规定了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例外情形,一共有九种,分别为:(一)涉及国家安全;(二)涉及国家秘密;(三)涉及抢险救灾;(四)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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