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互联网+”招标采购的回顾与展望

2019年03月07日 打印 收藏

  进一步协同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助力优化市场营商环境。一是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制度供给结构已经具备条件。二是政府加快推进“放管服”,创新交易监督方式的趋势已经形成。三是市场主体回归确立依法公平竞争交易的权利责任定位已成全社会共识。四是全面优化提升互联网招标采购。五是深入优化市场资源要素结构及其组织管理方式。

□文/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会长 李小林

  2019年,《招标投标法》颁发已满20周年。适逢启动《招标投标法》全面修订,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进入最后攻坚阶段。然而,“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深度融合对改革完善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和促进行业服务转型发展的深远影响只是刚刚开始。值此承前启后关键之际,回顾往昔峥嵘岁月,瞻望未来机遇挑战,共图行业发展新思维、新征程、新愿景。

微信图片_20190307144858.jpg

  电子招标投标缘起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于上世纪80年代初突破传统经济体制束缚,率先试点并逐步实行招标投标市场竞争交易机制。招标投标制度为建立和维护开放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交易秩序,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高社会经济发展成效,发挥了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

  受传统条块分割和环环审批的行政监管体制的制约以及依赖碎片、静态、封闭和失真的纸质方式存储和传递市场交易信息,导致招标投标市场交易主体、行政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难以动态鉴别、客观评价、聚合监督和自律约束全国范围跨行业、跨地区流动的市场主体的真实身份、业绩能力和行为信用,且无法一体联动和动态激励惩戒,与此直接相关,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失误失实、弄虚作假、封闭保护、违法违规以及投诉举报事件始终难以遏制与消除。

  统一规范招标采购市场交易秩序与满足项目专业个性需求之间的矛盾长期没有找到有效解决方案。传统的行政监管体制以及纸质传递信息方式无法适应全国一体开放、公平竞争、诚信履约和公开监督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秩序的要求,更无法满足招标采购项目专业化与个性化的本源属性需求。这是传统招标投标交易机制至今难以充分发挥市场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主要原因。

  实践证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机制必须通过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建设路径,依赖并协同市场经济体制机制的系统改革与创新发展。这就是我国二十世纪90年代初启动探索实践电子招标投标,以及当前大力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行动,启动修订《招标投标法》,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的主要背景和动因。

  电子招标投标发展历程

  电子招标投标市场实践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程,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招标采购交易程序开始局部应用电子信息化。90年代中期开始至2012年,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依托建设工程集中招标发包交易场所先后开设互联网门户网站,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建设潜在投标人信息库和评标专家信息库;大型国有企业在招标采购交易局部环节开始探索运用电子信息化,建设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与网站。90年代末,国务院相关部门分别指定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为相关领域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络媒介并相继投入运行。

微信图片_20190307144902.jpg

  第二阶段,政府制定规范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启动建设全国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网络。2013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联合八个部门正式发布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第20号令)。电子招标采购从此进入快速规范发展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崭新阶段。《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我国招标采购实践基础和发展需求,首次整体设计确立并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网络架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等三大平台的服务功能定位、平台互联技术标准、数据交互共享规范、系统检测认证制度,以及各方协同完成电子交易全流程的权利责任规则。同时,确立了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发展方向。

  此后,地方公共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中央企业电子交易平台和市场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均获得了快速和规范地发展。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同推动招标采购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开启了新征程。

  招标投标制度框架

  我国现行招标投标制度以及“互联网+”招标采购,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设计确立并据此组织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主席令【1999】第21号),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规范各类主体招标采购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1】第613号令),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依据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具体交易行为作出了实施性规定,并首次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第16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报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3月27日印发。调整修改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2000】第3号令),提高了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金额标准。同时,印发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缩减了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4.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七个部门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简称《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整体设计确立了全国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互联网络架构,制定了各类平台建设运营、对接互联、数据交互共享、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基本程序规则、各方权利义务、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等制度体系。

  5.《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国认证联【2015】53号),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于2015年8月4日,印发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行检测认证的依据、目的,检测认证的概念、范围、主要程序、内容方式以及相关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等作了明确规定。

  6.《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于2015年7月1日印发。意见明确提出,“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24日印发《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为转变行政监督职能和创新数字化监督方式提供了政策依据。

  7.《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8月10日印发,提出依托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同时推动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专业化建设运营,以及行政监督系统的工作方案与目标。

  据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3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于2016年8月1日联合制定印发。 《办法》要求通过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互联对接电子交易系统,一体聚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资源,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在线透明监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出了明确目标和实现路径。

  8. “互联网+”招标采购三年行动方案。《“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于2017年2月23日联合印发。全面规划和协同各行业和地方深入推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行动方案。分三年建立完善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数据标准、建设完成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类平台网络,市场信息一体互联共享,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等行动目标,并明确了以下主要任务。

  一是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和专业的电子招标采购需求,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和专业化交易。

  二是加快建设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可持续运行体系,不断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加快建设完善全国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公共服务网络体系以及全国一体共享市场招标采购交易大数据。

  三是创新电子化行政监管,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管,向事中事后、在线协同监管方式转变,实现行政和社会公众协同数字化在线监督。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交易的电子化。

  9、《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第1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11月23日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告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或者在项目所在地31个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并同时交互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改革和调整了原《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2000】第4号令)和“三报一网”媒介的规定。

  “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趋势

  “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深度融合以及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运用,创建并依托全国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互联网络以及市场交易大数据立体共享服务体系,必将有力支持和推进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冲破市场体系的行政封闭保护和技术分割壁垒;回归确立市场主体交易权利责任地位,激励规范和客观评价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和诚信自律;必将深入推进和优化电子招标采购交易服务专业化、个性化、精准化和规范化发展,有效提升电子化交易的可靠度、公信度、安全度以及市场服务价值。促进建立完善市场要素开放流动、公平竞争、依法交易和优化配置的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及其市场营商环境。

微信图片_20190307144906.jpg

  1.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交易制度供给结构已经具备条件。建立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实时记录、一体互联、立体动态、永久追溯、公开共享的市场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全流程电子交易信息系统,必将有效促进建立和实施招标投标刚性法律政策、行业指导标准规范和市场主体个性约定规则三个层次立体协同,动态互补,建立共性刚性、简约的公平交易规则体系,满足市场主体个性柔性、复杂交易需求相互结合的多层次招标采购交易制度体系。

  据此招标采购制度体系结构,有关招标投标市场交易监督规则、市场信息共享规则,以及市场交易主体能力信用评价制度等,应由政府和行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分类分层制定防范基本交易错误的通用交易规则指南和示范文本,弱化其强制刚性的行政规定要求。既留下适时调整完善的余地,又要留给市场主体按项目个性专业需求,自主精准约定个性交易条件的空间。

  由此,传统招标采购交易单纯依赖刚性、原则、滞后以及越位过细的行政监管规则不适应交易操作实践;同时,项目采购交易操作存在个性差异、具细复杂、无法准确适用相应行政监管规则的状况,以及交易争议纠纷持续漫延,行政监管裁决压力超负荷的状况有望逐步得到改观。

  2.政府加快推进“放管服”,创新交易监督方式的趋势已经形成。建立并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全流程交易的实时记录、一体互联、动态交互、永久追溯、公开共享大数据智能化服务系统,为政府转变监管职能和方式,创建与社会公众立体协同,并与市场交易划分清晰边界,创新运用交易行为分析大数据以及智能监督工具,实现事中事后数字化依法监督规范市场竞争交易秩序奠定了基础。从而可以替代条块分割、静态封闭和相互冲突的行政监管文件,以及主观随意判定的前置审批监管方式,以此可以有效防范腐败交易和非法越位干预行为,依法回归和维护市场主体自主规范交易的权利,优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3.市场主体回归依法公平交易的权利责任定位已成全社会共识。在政府转变招标采购监管职能和方式,招标采购主体规范实行电子全流程交易并记录、存储、交互和公开发布有关交易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约束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招标采购项目特性需求以及市场竞争状况,依法自主和科学选择合适的招标采购方式、交易平台(工具)、评价方式以及确定成交对象。同时,在“互联网+”招标采购背景下,科学规范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同样能够有效发挥市场公开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功能作用。

  在确立招标采购主体的交易权利与责任约束,以及规范共享专家资源的条件下,研究改革评审专家选聘产生方式,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责任定位以及评审分工协同方式,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网络,逐步分类分步实行互联网线上与线下结合的集中评审办法和远程异地分散评审办法。

  在全面实现电子招标采购的基础上,传统政府包揽招标采购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管的粗放低效模式,以致招标采购主体缺乏依法自主交易权利和责任,无法满足采购项目个性和专业需求的状况,有望获得逐步改观。

  4.全面优化提升互联网招标采购。通过建立完善全国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互联网络交易服务功能,推进电子交易平台与专业交易工具实现第二次网络功能的精细分工和协同服务。市场交易主体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互联网络上可以配置专属用户节点,并植入和共享网络交易主体数字身份证书及相应功能;招标采购主体可以依据标准自行建设运营或者自主选择专业匹配的市场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以及个性化、专业化分类分项交易工具;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己的专业交易工具可以无缝对接交互企业内部与外部的信息资源和管理要求,同时按照招标采购项目需求以及数据标准接口,便捷、个性与高效制作交易信息产品,并通过公共网络立体互联站点交互至招标采购人选择的专业电子交易平台。

  从此,市场主体面对无数相互分割孤立的电子交易平台和CA证书,需要反复对接平台、大海捞针式搜索信息、反复注册登记、重复身份认证、二次搬运信息和双轨备份文件、线下奔波以及必须到现场开标等现象有望获得系统解决和全面改观。

  5.深入优化市场资源要素结构及其组织管理方式。招标采购全面实现电子化全流程交易,精准匹配供需资源要素、降低采购交易成本、提高采购交易效率、满足专业化和个性化采购交易需求,有效提升企业供应链全过程或工程建设全过程以及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采购价值水平。持续推进招标采购主体及其代理服务机构,以及市场交易主体在市场秩序一体化、法治化以及公平竞争环境下,实现转型升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