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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代理机构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行使废标权被要求整改

2020年07月27日 打印 收藏

  7月22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七十九号至第一千零八十二号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主要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代理机构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擅自对项目笼统废标等问题。

  第一千零八十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2020年防爆安检设备租赁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财政部据此对项目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八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该项目代理机构在质疑复核阶段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该笼统废标,且废标理由不成立。财政部介入调查后,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代理机构就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

  通过第一千零八十二号信息公告,有个问题无疑引发了业内的关注,那就是政府采购项目废标权究竟归属于谁?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法定的废标情形: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出现废标情形后,谁享有最终的废标决定权呢?

  对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几种认识:一种认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拥有废标决定权;一种认为,只有采购人存在废标决定权;一种认为,评审专家拥有废标决定权。

  对这个问题,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认知。

  第一种认识不够准确,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可见,采购代理机构的权限来源于采购人的授权,如果采购人将废标权授权给了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就拥有废标权,如果没有授予,废标权的最终拥有者还是采购人。

  实践中,还有一种认知,认为废标权归属于评标专家。事实上,评标委员会只是在评标时对该项目如何处理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即便该意见表述为“评标委员会建议废标”,此建议也只是评审委员会提供给采购人参考的,属于评标委员会的集体意见,评标委员会并不可以据此直接向投标人宣布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可见,对采购项目决定废标的只能是采购人或者其授权范围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九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C200N00Y

  二、项目名称:核心业务系统升级保障项目UPS及机柜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宝士达电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8层2座901

  被投诉人1: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1号楼6层(601-615室)、9层(903-915室)

  被投诉人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优炫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11层1111-111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审过程打分不公,结果有失公平。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平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35号名门广场北区B座9层909房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2020年防爆安检设备租赁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海南平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一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MHG20032

  二、项目名称: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水文水资源局黄测A103船舶建造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威海海鸥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荣成市石岛海港路18号

  被投诉人1: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水文水资源局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41号

  被投诉人2: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2号楼3层301号

  相关供应商:江苏金洋造船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金洋)

  地 址:常州市金坛区金沙大道59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为:江苏金洋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存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应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八十二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4191301

  二、项目名称:GAB—A2018—01—A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科可控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昆山市玉山镇南淞路88号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1:北京伟仕佳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伟仕佳杰)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院3号楼2层206-28

  相关供应商2:北京中科砚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砚云)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甲48号3号楼3单元20D

  当事人: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国采中心在质疑复核阶段没有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该笼统废标,且废标理由不成立。2.伟仕佳杰、中科砚云质疑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1、2成立,认定废标行为无效,责令国采中心就未经采购人同意自行对项目作废标处理的问题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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