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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专项整治工程招投标领域18项违法违规行为

2020年07月23日 打印 收藏

  近日,贵州发改委印发《贵州省2020年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通知,将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地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防止随意附加各种意向性限制条件,集中曝光一批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作方案具体提出18项重点整治事项,涉及违法设置限制、排斥不同地域、行业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等。

  值得注意的是,贵州发改委对此次专项整治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强化组织领导;二是依法纠正查处;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四是强化工作调度。

  附工作方案原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发改法规〔2020〕6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7号)要求及责任分工,为确保2020年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现将《贵州省2020年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附件:贵州省2020年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贵州省2020年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17号)关于“组织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地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防止随意附加各种意向性限制条件,集中曝光一批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及责任分工,为确保2020年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地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防止随意附加各种意向性限制条件,集中曝光一批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地域、行业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中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  

  (二)整治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地域、行业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对不属于以上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主要采取文件清理、重点核查等方式进行。

  (一)全面清理。

  1.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有关部门起草制定或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根据权限提出保留、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并汇总所辖(区市县)清理结果填写(见附件1),随同相关文件文本、电子文档及清理工作总结报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0年8月31日前)

  2.省直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起草制定或牵头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涉及地域、行业和所有制歧视的不合理规定,根据权限提出保留、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并填写(见附件1),随同相关文件文本、电子文档及清理工作总结报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0年8月31日前)

  (二)重点核查。

  1.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各市(州)人民政府(含区市县)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健全完善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建立投诉举报和线索办理台账(见附件2)。

  2.重点核查依法处理。各市(州)人民政府(含区市县)有关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依法处理,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鼓励各地各部门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目标,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创新整治方式,提升整治实效。集中曝光一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本次专项整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11 月 15 日之前结束,提出主要工作要求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

  (二)依法纠正查处。各地各部门对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对地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地方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强化工作调度。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于9月10日、10月10前填报附件2报送省发展改革委;11月2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意见建议等)连同附件2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各部门报送的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上报省政府。

  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指定1名联络员,填写附件3,于7月17日前反馈省发展改革委。月调度相关材料、工作总结、联络员名单请报送至gzfgwf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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