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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简化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资质资格审批要件 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行业“放管服”工作

2020年07月21日 打印 收藏

  近日,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行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简化勘察设计、造价咨询资质资格审批要件。简化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资格审批要件方面,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不再提交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由申请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简化造价咨询资质资格审批要件方面,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不再提交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和社会保险证明,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也不再提交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以及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

  《通知》明确,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对于住建部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不再受理初审。

  附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行业“放管服”工作的通知

  吉建设[2020]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全省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和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资格审批要件

  (一)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不再提交原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由申请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二)企业申请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时,不再提交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申请人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三)办理人员注册时,不再要求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应的业绩证明、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聘用单位(含新单位和原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四)企业申请办理施工图审查机构相关业务时,不再提交审查人员执业资格证明、社保证明。

  二、简化造价咨询资质资格审批要件

  (一)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不再提交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和社会保险证明,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也不再提交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以及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

  (二)办理人员初始注册、变更注册时,不再提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也不再提交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办理人员延续注册时,不再提交前一个注册期的工作业绩证明,由申请人向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三、不再受理住建部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初审事项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要求,对于住建部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事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我厅不再受理初审。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规定,住建部审批的勘察设计资质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事项,均实行无纸化受理。企业只需将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数据包交我厅上传至住建部;我厅不再受理初审,不再出具同意上报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全省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行业深化“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设[2019]12号)继续有效。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承诺事项表(新)

  2.造价咨询企业承诺事项表(新)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14日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