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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10月起试点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2020年07月21日 打印 收藏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发(2020) 32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宁夏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做出安排。

  《通知》指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10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可对本单位2020年第四季度预采购项目采购意向进行试点公开。在试点的基础上,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各市、县(区)级预算单位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通知》明确,各预算单位对采购意向公开承担主体责任。各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应当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采购单位系统,通过采购意向公开模块进行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网上超市、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通知》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进行公开。采购意向公开与采购计划填报进行关联,填报采购计划时未公开采购意向信息的,原则上不予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须在填报采购计划时上传能说明其急需开展采购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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