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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提供单独法定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是拒收投标文件的理由吗?财政部信息公告回答你

2020年07月17日 打印 收藏

  7月15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七十二号至第一千零七十八号7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此次信息公告主要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拒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认定错误等几个问题。

  第一千零七十二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福建省气象现代化提升工程气象大数据支撑系统建设项目之气象大数据应用支撑系统建设”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财政部对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32885元的行政处罚。

  第一千零七十五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对“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口腔内窥镜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成都骏安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财政部据此对其作出罚款7763元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一千零七十六号信息公告中,采购代理机构大连鸿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开标现场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单独法定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开标时无法确认身份”为由拒绝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据此提起投诉,财政部认为投诉成立。由于出现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财政部认定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拒收投标文件是对投标文件的绝对否定,是对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拒绝,直接关系到其自身利益。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一千零七十七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其所投产品品牌与中标产品品牌为完全不同的两个品牌,评标委员会认定错误,财政部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一千零七十七号信息公告所涉项目由于出现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财政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发布的第一千零七十八号信息公告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的业务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二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41号院1号楼二层C006室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福建省气象现代化提升工程气象大数据支撑系统建设项目之气象大数据应用支撑系统建设”(项目编号:GC-HG419106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北京中达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2885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4191432

  二、项目名称:视频型彩票新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软硬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北京天时信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35号楼-1至13层101内1层101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3F02室

  当 事 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73号1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为:北京金山云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四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4191432

  二、项目名称:视频型彩票新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软硬件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23号楼5层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3号3F02室

  当 事 人: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73号1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4为:北京金山云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五号)

  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骏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成都骏安)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9号5层502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院口腔内窥镜项目”(项目编号:SCIT-ZG(Z)-2019080009)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成都骏安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成都骏安作出罚款7763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六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FZN200110

  二、项目名称:大连民族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设备资料购置项目-校级综合实验与实训平台二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优斯智能科技(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六街6号-1

  被投诉人:大连鸿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号14层J号

  当事人:大连民族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开标现场代理机构以“未按要求提供单独法定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开标时无法确认身份”为由拒绝其投标文件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由于出现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违规拒绝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七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CDW2019116

  二、项目名称:成都铁路公安局DNA实验室耗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华安迅驰警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6号3层D-309-C

  被投诉人:四川德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新77号

  相关供应商:广州皓洋仪器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32-2号901、902房(不可作厂房使用)

  当事人:成都铁路公安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其所投产品品牌与中标产品品牌为完全不同的两个品牌,评标委员会认定错误。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由于出现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财政部对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的业务考核情况公告如下:

  本次考核采取书面考核、现场抽查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式,对中央7家集中采购机构2017-2018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合《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要求,重点对内控机制、营商环境、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成效等内容进行评价,注重各集采机构间的横向比较,旨在促进提升集采机构的竞争意识和专业能力。财政部随机抽取了105个采购项目,调阅评审录像251份,向采购人、供应商发放了172份调查问卷,审查采购文件3975本,编制工作底稿1624份,发现各类问题1280个。经综合考核,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优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良好”,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考核等次为“合格”。

  考核结果表明,7家集中采购机构在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加强业务规范性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同时,考核发现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在内控管理、公平竞争、专业能力、电子卖场、采购程序和效率等方面存在不足,与国家要求及社会公众的期望尚有一定差距。例如,有的至今未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机制;有的违规设置供应商库,限制供应商参与后续采购活动;有的直接指定品牌和型号;有的将加分条件与企业经营规模、年限、财务指标挂钩,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有的电子商城管控措施缺失,实际成交价高于入围价,成交供应商不在入围供应商名单内;有的合同履行在先,采购程序在后,存在“先用后采走过场”的情形;有的多次频繁采购同类产品,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有的采购周期较长,个别项目采购周期长达200多天。

  针对考核发现的问题,财政部约谈了7家集采机构主要负责人,集中通报了考核结果及主要情况,对整改工作进行部署,明确要求7家集采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既要思考集采工作中存在的“慢、贵、差”问题,更要反思背后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着力在优化政府采购市场营商环境、推动集采机构竞争机制、提升采购专业化能力等方面做出实绩。整改工作要让采购人有感,要让供应商有感,要让社会公众有感。各集采机构要压实主体责任,倒排时间表,在3个月内高质量完成整改工作,整改情况将由财政部统一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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