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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三种程度失信行为分级修复

2020年07月14日 打印 收藏

  近日,青海发改委发出《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各级信用网站行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青海发改委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其中,性质最为严重的是特定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其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三种程度的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存在不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需先提交修复申请,后提供申请修复相关材料,包含信用修复承诺书、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报告等;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需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或现场提交修复申请。

  附通知原文:

  关于建立完善全省各级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市、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失信主体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要求,建立完善“信用中国(青海)”及市(州)、县(区、市、行委)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及范围界定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或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

  (一)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内不受理修复申请,超过最长公示期限撤销公示。

  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

  (一)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1.提交修复申请。行政相对人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各市(州)信用工作牵头部门现场提交修复申请。

  2.申请修复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承诺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模板详见附件1);

  (2)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3)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的可提供已经整改说明;

  (4)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可参加由“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我省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并取得培训证明。

  (5)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报告。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免费下载“信用信息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

  (三)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1.提交修复申请。行政相对人可直接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线上提交申请,也可向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或各市(州)信用工作牵头部门现场提交修复申请。

  2.申请修复须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模板详见附件1);

  (2)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并加盖公章;

  (3)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的可提供已经整改说明,并加盖公章。

  不提供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但原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同意修复的,行政相对人只需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模板详见附件2)。

  3.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撤销公示。

  (四)其它事项。

  1.详细操作流程可参阅《信用修复流程指引》(详见附件3);

  2.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青海)”网站“信用服务”栏目下“信用修复”专题获取查看修复流程指引指南、下载有关材料模板、参加公益性修复培训、了解培训服务机构名单、查询修复进度等信用修复服务。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主体责任

  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单位,各市、自治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部门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严禁违规撤销公示期限未满或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通知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修复受理和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全省各级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

  附件:

  1.信用修复承诺书模板

  2.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模板

  3.信用修复流程指引

  联系人:牛红伟

  联系电话(兼传真):0971-6102063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