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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意见取消招采项目中对企业的限制性规定和隐性门槛

2020年06月23日 打印 收藏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

  《意见》明确取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的企业性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和隐性门槛。同时要求供应商全流程通过电子化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此外,《意见》提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

  《意见》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限、验收时间、预付供应商合同款、支付条件进行了规定。具体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限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预付供应商合同款,其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要求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招投标项目免收进场服务费。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明确提出依法依规严厉处置串标围标、恶意投诉等行为,对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山东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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