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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22)|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2020年03月20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某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转播的项目(下称“本项目”)招标,赛事2月12日开始,项目团队成员1月底入场,2020年1月13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但1月26日因目前的新冠肺炎疫情宣布赛事推迟举行,可能推迟到年底,也有可能取消,具体时间未定。如果不能签订合同,再次招标又不知道结果如何,对已经中标的人是不是显失公平?延长投标有效期不可以吗?能否延长到冬运会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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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这种情况,不能通过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办法来解决问题。

  首先要弄清楚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我的观点是,投标有效期,顾名思义,应是投标的有效期,如果需要延长,也应该是在投标期间,一旦投标结束,就不再有投标期延长一说。提问人说的冬运会项目,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说明投标结果已经产生,投标活动已经结束,投标有效期不存在再延长的问题。对于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来讲,只存在缔约和合同履行问题。发生新冠疫情这个不抗力事件之后,采购人该如何去缔约和履行合同,抑或是终止缔约,在此,不展开论述。

  冬运会项目转播权的项目,通常情况下是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的服务招标适用财政部87号令。87号令关于投标有效期有两处规定,一处是第20条规定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有效期,另一处是第23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这也是政府采购法规中仅有的对投标有效期的详细规定,仅仅是规定了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投标文件承诺的有效期长度、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后果,并没有对投标有效期延长事宜作出规定。

  那么对政府采购项目来说,如何延长投标有效期呢?应当在招标文件里作出规定。政府采购法规里没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借鉴工程招投标法规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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