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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117)投标人可以派谁做代表?

2021年07月16日 打印 收藏

  问题:张老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我们是一家国企,最近我们在一个物流运输公开招标项目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公司质疑排名第一的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不是本公司的员工,而是另一家资质达不到要求公司的法人代表,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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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这个异议不成立。纠正一下,国企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问题当中的“质疑”应该叫“异议”才对。这个异议之所以不成立,是因为投标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派谁做自己的代表,可以派自己组织内部的员工,也可以派自己组织以外的其他人,只要这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

  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投标人可以派谁做代表?投标人代表有什么权利?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投标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注: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应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

  在招标投标法规当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投标人可以派谁做代表,投标人代表有什么权利,投标人代表在投标活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当投标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组织。当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参加投标活动时,可以通过签订授权书的方式授权其他人员作为投标人的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的行权范围由授权书约定。在授权书约定的范围内,授权代表在投标活动中作出的民事行为对投标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比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2017年版)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前附表2.1.1投标函签字盖章一栏规定:“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这个问题上,所涉及的法理和《招标投标法》并无本质不同,如遇到类似问题,以上分析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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