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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及时出台应对措施

2020年02月05日 打印 收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和天津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1月27日,天津市财政局向各市级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局发布《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采购相关事项提出五项明确要求:

  一是天津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 实行紧急采购,可不执行采购计划备案、变更采购方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二是采购人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采购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紧急采购内控管理,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保障采购质量。

  三是采购人要做好疫情防控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留存工作,便于相关统计和检查。

  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五是该《通知》仅适用于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采购,其他一般采购项目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采购人应结合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一般采购项目的时间节点,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适当采取减少采购项目实施或延期组织采购项目等措施,避免出现人员聚集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防范疫情扩散蔓延,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实施,天津市财政局主动作为,于1月30日及时出台《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积极研究应对措施,强化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管理。具体包括:

  一是明确总体原则。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全市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和评审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二是强化主体责任。因重大特殊紧急等原因,确需开展开标和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做好开标和评审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三是放宽专家选定权限。对于确需组织评审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建议采购人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方式为主。同时,进一步严格参评人员防护,对存在拒不佩戴口罩、体温异常等情况评审专家,要求其回避或不邀请其参与项目评审活动。

  据悉,下一步,天津市财政局还将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充分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添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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