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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政府采购活动分类施策助力疫情防控

2020年02月05日 打印 收藏

  宁夏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对该地区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做了最新规定: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暂不紧急的政府采购项目延缓或暂停开标;紧急开标的政采项目需强化现场管理;确需开展政采活动的项目采购人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供应商质疑投诉全部改为邮寄送达。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最大可能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宁夏财政厅印发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六个方面出发对宁夏地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规定。一、建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的“绿色通道”。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等采购,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具体由采购单位根据疫情需要直接实施采购。二、非必需采购项目,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开标活动。自《通知》印发日起,宁夏政府采购项目现场开标、评标等人员聚集活动,原则上应当暂停或延期。受此影响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不见面方式告知相关供应商。三、必须采购项目,应当加强开标现场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开展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可由采购人集代理机构在场外组织开标活动,但必须全程做好视频记录。采购人必须会同采购代理机构做好评标现场管理工作。四、放开专家选择权,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对确需开展评标活动的项目,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需求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年龄偏大、个人身体状况欠佳、近十四天内有湖北或较重疫区的旅行史以及有与发热病人接触史的评审专家,采购人应当劝说引导其“回避”参与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应视具体情况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因疫情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如期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协商一致。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无过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六、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全部使用邮寄方式。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提起质疑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以及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原则上须采用邮寄方式。

  据悉,此《通知》为疫情防控期间的临时性通知,自宁夏疫情应急响应终止之日起,即恢复正常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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