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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发改委:限制严重失信评标专家参与招投标活动

2021年02月04日 打印 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的从业行为,加强专家信用监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评标环境,贵州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信用监管的实施方案(暂行)》(以下简称《暂行方案》)。

  《暂行方案》强调,在工程建设领域对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资格申请人开展信用信息核查,依法限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评标专家参与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申请评标专家资格,实行市场禁入。

  其中,信用监管方法及措施包含:专家库存量信用核查、资格申请信用核查、专家库定期信用核查、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评标专家诚信记录考评。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方案》鼓励开展信用修复。具体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专家经履行法定义务,申请并完成信用修复的,经产生名单的有关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可依法依规取消评标活动限制措施。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附《暂行方案》原文: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信用监管的实施方案(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等有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评标行为,加强专家信用监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快专家信用记录建设,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社会监管机制,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评标行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对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资格申请人开展信用信息核查,依法限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评标专家参与招投标活动,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申请评标专家资格,实行市场禁入。不断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评标专家从业行为和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信用监管方法及措施

  通过信息共享,实现贵州信用联合奖惩平台(以下简称“奖惩平台”)信用信息与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信息自动比对核查,对评标专家资格申请人和评标专家开展信用核查,实施信用监管。

  (一)专家库存量信用核查

  存量专家信用核查。对专家库所有专家信用信息进行比对,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限制参加评标活动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二)资格申请信用核查

  对评标专家资格申请人信用核查。自动对评标专家资格申请人进行信用核查,若申请人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家库申报系统自动拒绝申报。

  (三)专家库定期信用核查

  联合奖惩平台每季度对专家库专家信息进行信用核查比对,对入库后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专家,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限制参与评标活动。

  (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

  工程建设领域有关主管部门(包括省级、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因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而作出行政处罚等相应处理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在其他领域依法联合惩戒的应用。

  (五)评标专家诚信记录考评

  根据《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综合考评,将评标专家的诚信记录作为评标专家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鼓励开展信用修复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专家经履行法定义务,申请并完成信用修复的,经产生名单的有关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可依法依规取消评标活动限制措施。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四、有序推进信用承诺

  加快推进事前信用承诺制。在工程建设领域评标环节开展事前信用承诺制,公开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评标专家资格申请人在注册申报和评标专家变更评标专业时,应签订《信用承诺书》,专家在每次评标前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签订《评委守则》,践诺情况将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

  五、强化保障措施

  把加强专家信用监管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与省招投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掌握专家信用监管工作进展,积极协调解决专家信用监管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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