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供应商虚假响应招标文件该如何认定和处理?

2021年02月01日 打印 收藏

  作者:罗帆

  近日,财政部发布的第1260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包含“涉嫌虚假响应招标文件”。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如何认定虚假响应招标文件?《中国招标》记者就这个话题采访了业内人士。

  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专家王胜辉认为,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均没有“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说法。《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只提出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这种情形指的是证明投标标的物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材料存在虚假。通常为了证明标的物符合技术参数有三种证明材料,一是公司宣传彩页;二是检测报告;三是用户证明文件。

  《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松伟以公司宣传彩页举例,比如某供应商是一家代理商,其代理A公司的产品,A公司彩页中的某一参数是1.8,供应商将其改为2.0,以达到招标文件对这项技术参数的要求,这时提交的公司宣传彩页就属于虚假材料,该供应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也属于“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另一种情况是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是2.0,该供应商没有篡改A公司宣传彩页,只是称自己用于投标的A公司产品符合技术参数2.0的要求,这种情况下该供应商属于“虚假响应招标文件”,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还有一种情况是,投标人不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只是在投标文件中自己用于投标的A公司产品符合技术参数2.0的要求,而实际上该供应商投标产品并不符合技术参数2.0的要求,这种情况下该供应商同样属于“虚假响应招标文件”,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张松伟进一步解释说,从文字内涵来分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属于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一种类型,虚假响应招标文件所涉及的范围大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主观恶性”大于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只有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等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才能按照《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进行处罚。反之,就只构成了不响应的情形,如果该技术参数要求属于实质性要求,在符合性审查阶段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就会判定供应商投标或响应无效,不予通过;如果在评审阶段发现,是实质性条款则投标或响应无效,不是实质性条款则会扣除相对应的分数;如果在履约阶段发现,采购人可以拒收标的物,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标的物,如果标的物属于型号固定产品且无法更改,则属于“虚假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供应商构成违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隋洪明提出,“虚假响应招标文件”在认定上存在难度,比如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存在虚假,但是投标人将其解释为“笔误”,这就出现认定困难的问题。除非证明材料的确可以证明技术参数存在虚假,才可以界定为“虚假响应招标文件”。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