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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2021年01月14日 打印 收藏

  近日,为健全完善福建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评价办法》明确,本《评价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

  《评价办法》指出,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企业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后,由评价系统将其纳入信用评价。

  《评价办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季度评价一次。季度评价分值高于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每年1月份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上年度每个季度评价分值的平均数作为该招标代理机构上个年度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评价办法》强调,本《评价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7]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闽建[2020]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健全完善我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下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有关衔接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不再要求采集的奖励信息,于2021年3月31日起停止采集。

  二、2021年4月1日前已生效的奖励信息和不良信息,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期满。

  三、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7]2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doc

  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2101/P02021011257344910756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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