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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监管水利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入选机构不得借机承揽招标代理等业务

2020年11月17日 打印 收藏

  近日,为规范江苏发改委省级水利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江苏省水利投资项目实际,江苏发改委对《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利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修订,明确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不得借机承揽招标代理等业务。

  《通知》明确,入选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满足熟悉江苏水利发展和流域、区域规划情况,近3年承担水利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咨询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任务不少于10项等六项具体要求。

  通知重点提及,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借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本规则适用于咨询评估费在50万元(不含)以下,咨询评估费在50万元(含)以上将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附《通知》原文: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委省级水利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高咨询评估费用使用效益,依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水利投资项目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咨询评估机构库的建立

  (一)入选机构遴选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具有水利行业咨询甲级资信等级。

  3.熟悉江苏水利发展和流域、区域规划情况,近3年承担水利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咨询评估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任务不少于10项。

  4.从事水利工程咨询和设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注册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

  5.具备咨询评估所需要的设施和办公条件,设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

  6.从事水利工程咨询和设计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机构全日制员工,与机构签订符合国家法律的劳动合同,且由该机构为其缴纳社保1年以上。

  (二)入选机构遴选程序。

  1.发布遴选公告,在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外网等网站公开发布遴选公告。

  2.材料接收和资格初审,按照公告要求接收材料,并对材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

  3.专家评审及排序,组建专家组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评分,专家组专家由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由专家分别从机构资信、人力资源配置、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独立赋分,并按得分进行初步排序。

  4.委内审核,将专家评审组织过程和结果报委领导审定。

  5.公示确认,将遴选结果在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发展改革委外网等网站公示,公示结束后确定选定机构名单和排序,再行网上公告。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选定咨询机构不限制数量,符合条件的均可入选。机构选定工作邀请驻委纪检组、委机关纪检全程参与。获得资格的咨询机构进入咨询评估服务库,实行规范管理,服务期限三年,服务期满后重新选定。

  二、咨询评估机构委托选取

  (一)咨询评估机构委托选取原则。

  1.按公布的选定机构名单和顺序依次安排委托任务。

  2.承担某一事项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利益关系。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时,应当核查承担任务的入选机构与该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相关入选机构应当如实提出并主动回避。

  3.选定机构接受任务后,即排到排序的末尾;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序的末尾轮空一次;因回避情形不能接受任务的本次暂不委托,但排序仍排在首位。

  4.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评估要求特殊的事项,省发展改革委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机构进行评估或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

  (二)咨询评估机构委托选取程序。

  1.发生委托咨询评估业务时,对需要委托咨询评估的项目,由经办人按委内办文程序办理《省水利投资项目咨询评估通知函》。委托函采取固定格式,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基本情况,咨询评估成果提交时间和形式,响应本次邀约的期限等。

  2.咨询机构响应,即由我委与咨询机构签订项目咨询评估合同书。咨询机构不响应,则重新将通知函按选取原则中第1条发送下一机构。

  3.省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提出委托任务的评估方向、重点、深度等具体要求,以便承担任务的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评估工作。委托咨询评估费用参照《江苏省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取费标准,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定期结算。

  三、咨询评估机构的管理

  1.按《办法》规定的第五章监督管理中的条款进行管理。

  2.省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实际效果进行跟踪。

  3.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总结。省发展改革委定期核查入选机构接受任务和承担任务情况,并公布核查结果。核查结果作为入选机构名单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4.承担委托任务的入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借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5.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6.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对有关咨询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本规则适用于咨询评估费在50万元(不含)以下,咨询评估费在50万元(含)以上将依法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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