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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这位干部,涉嫌受贿、串通招标,判四年,罚26万元

2019年08月30日 打印 收藏

  近日,由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寿县交通局工程股原副股长黄国磊涉嫌受贿罪、串通招标罪案件,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国磊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六寿路寿县段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由河南省光大路桥有限公司中标,寿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光大公司签订了《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转包、分包。光大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无公路建设资质的安徽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任寿县交通运输局的工程股副股长黄国磊被委派为业主代表,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在监督过程中,黄国磊明知光大公司违法将工程转包给远大公司,却不履行职责和义务,未向上级汇报,反而向远大公司实际负责人杨某以借款为名索要钱财,杨某通过银行账户向黄国磊分六次转账26万元,该笔款项被黄国磊非法占有后用于个人开支。

  在寿县靖淮路和寿县花园小学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黄国磊与他人合谋,秘密进入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工程开标日使用的号球进行调换,但均未得逞。在2018年寿县的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黄国磊故技重施,借用了八家建筑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同时在开标前对开标当日使用的摇号球进行了调换,此次,黄国磊借用资质的八家建筑公司共中标三家,累计金额达到14483964.38元。为了实施违法犯罪,黄国磊指使张某某(另案处理)潜入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楼道内的两个应急灯里安装了四枚针孔摄像头,经鉴定,该四枚针孔摄像头属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此案的判决,有效的维护了我县的招投标工作秩序、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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