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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资质承揽、违规挂靠埋隐患

2019年11月09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2019年5月16日11时10分左右,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发生局部坍塌,造成12人死亡,10人重伤,3人轻伤,坍塌面积约1000m2,直接经济损失约3430万元。近日,关于此事件的一则“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5·16”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的批复”在网络间悄然传播。
上海长宁昭化路5·16坍塌事故背后隐情为何?事故真相大白后,相关当事人将受到怎样的惩罚呢?在这则《调查报告》中,对事件的始末和来龙去脉进行了介绍。
房屋坍塌为哪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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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化路148号地块为改造项目,分为两期。昭化路148号①幢、②幢为二期厂房改造项目。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发现,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南侧承重墙在改造施工过程中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时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生活区设在施工区内,导致群死群伤。
间接原因是:
1.建设方未尽到建设方主体责任。建设方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单位;在收到该区域工程停工通知单、知道①幢厂房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依然组织人员进行违法施工。
2.承包方未尽到承包方主体责任。承包方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承包项目未实施实际管理;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3.房地产租赁企业未尽到对出租场所统一协调、管理责任。租赁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以租代管,对出租场所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按上级集团公司规定,对出租厂房进行安全性检测;未按规定督促落实租赁方对装修、改造等进行报备;对出租场所建筑结构改变情况失管、失察。
4.项目产权方未完全尽到产权人的管理责任。未按合同约定,有效督促租赁企业落实租赁厂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最终,经调查组认定:
1.该项目建设方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许建强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建设项目存在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单位;收到该区域工程停工通知单、知道①幢厂房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依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
2.承包单位实际控制人陈大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存在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承包项目未实施实际管理等责任。
3.施工现场负责人陈卫华、龚玮玮、曹亚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存在违规挂靠;在没有施工许可证,施工图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等情况。
4.挖掘、拆旧、敲墙等施工负责人刘学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结构加固施工负责人沙建平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二人均存在知道改造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仍然组织工人盲目施工情况。
5.吴镇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许建强委派其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等工作。未履行管理职责;明知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制止违法违规施工。
最终,该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等8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建设单位给予230万元罚款;施工单位给予230万元罚款,吊销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被吊销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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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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