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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法规出炉!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再添助力

2019年10月15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国庆刚过,优化营商环境话题再次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以政府立法的形式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法规开道,优化营商环境再添助力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此次《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通过并非偶然。今年6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就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出要加快优化营商环境。而早在2018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指出,目前我国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短板和突出问题,企业负担仍需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待缓解,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审批难审批慢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监管执法存在“一刀切”现象,产权保护仍需加强,部分政策制定不科学、落实不到位等。提出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不仅如此,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层面的优化营商环境举动频频。

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出台,正式推出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7月2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各种人为设置的“壁垒”祭出重拳,吹响了全国范围的优化营商环境号角。

《中国招标》周刊记者了解到,不仅国家层面,各省市也纷纷厉兵秣马。河南、广州、重庆、天津、福建、江苏等地都在近期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制度。

一时间,优化营商环境的热度猛增,成为当之无愧的热点词汇。不仅有省市、各部委的政策性文件开道,《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通过,更是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到国家行政法规的高度。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传递出哪些信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通过,意味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刚度更强,那么,此次通过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传递出了哪些政策信号呢?

1.更大力度放权。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证照分离”,压减企业开办和注销手续,各地要向社会公开企业开办涉及的证照、办税、银行开户、接入电力等的办理时限,超过时限的,办理单位要公开说明理由。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进一步精简行政许可和审批,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凡要新设的,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查论证和批准。

2.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都要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3.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严禁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对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个人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平等享受国家支持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维权援助等机制。

4.突出政务公开透明。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水电气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若无法律法规等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

5.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违法违规和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评比认证和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等,要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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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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