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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须明确风险内容

2022年01月04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四川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合同中价格调整方法约定、合同工期延误价格调整、价格风险争议处理、加强价格风险约定监管和争议调解五方面作出指导。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约定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等;明确工期延误期间市场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办法。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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