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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0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政府投资决策、年度计划、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提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按时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办法》明确,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完成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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