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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会应急力量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

2021年06月03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日,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培育、扶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实施办法》明确,其所称社会应急力量,是指具备一定应急救援能力,在本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以及相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指导管理的,从事应急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所指应急工作,包括防灾减灾应急知识普及、应急技能提升培训、应急演练,隐患排查、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灾情信息报送、应急资源投送、应急救援、灾后救助恢复等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政府将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要补偿。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食宿费、装备和材料损耗费、交通运输费等。《实施办法》还规定,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求与社会应急力量签署合作服务协议。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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