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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36类政府采购行为亮红灯(一)

2021年02月07日 作者:张松伟 冯君 罗帆 打印 收藏

  2020年,财政部共发布有关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69则(977号—1245号)。

  集中梳理、通读这269则公告之后发现,2020年,财政部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36类政府采购行为亮红灯,并给出了相应处理结果。

  一、两家供应商具有关联关系被投诉“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或“串通投标”。处理结果:项目废标,对有关供应商处以罚款(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166号、1167号)

  串通投标,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2则公告涉及了供应商串通投标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绝不能姑息。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一旦认定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情形,就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项目做废标处理,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供应商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比如,1166号公告显示,财政部在依法对“兰州大学体育教研部2019年中国大学生龙舟赛采购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杭州富阳方舟船艇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杭州富阳方舟船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734元的行政处罚。

  二、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处理结果:项目废标,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令采购人与代理机构整改、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33则公告涉及,分别是:979号、991号、997号、1004号、1005号、1012号、1013号、1016号、1017号、1022号、1027号、1029号、1037号、1038号、1039号、1043号、1044号、1045号、1048号、1052号、1053号、1096号、1161号、1162号、1163号、1165号、1168号、1169号、1178号、1200号、1216号、1220号、1235号)

  33则公告涉及此类问题。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指出:“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评审因素如何量化有明确规定,指出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要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四部分内容。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由于特点不同,有各自不同的评审因素。政府采购项目为了达到采购质量、价格和效率三要素的平衡,实现物有所值,应当在设定评标因素时注意以下几点:

  1.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需求重点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资料,但评分因素中没有对这些资料的评标标准,采购人的需求重点无法在评标中体现。此外,评审因素所占的比重或者权重要能够切实反映采购人对各评标因素的关切程度。

  2.评审因素要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和服务指标上。实践中经常出现将与采购需求完全无关的内容列为评审因素,极端的例子是将供应商的行政级别、在本地区的投资额作为评分因素,这种评分标准有着明显的量身定做痕迹。为解决这类问题,应当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评标标准时,只能将与投标报价和采购标的质量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设定为评审因素。

  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该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人员证书不是本公司员工。处理结果: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1则公告涉及:980号)

  980号公告显示,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人员证书不是本公司员工。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中标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处理结果:中标无效,采购活动违法、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11则公告涉及,分别是:985号、986号、1019号、1067号、1181号、1184号、1196号、1197号、1198号、1204号、1212号)

  11则公告涉及此类问题。

  比如,第10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却没有认定其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87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应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第10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所涉项目经财政部核实,中标供应商确实存在★技术指标不满足情形,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财政部认定该项目中标无效,判定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处理结果:中标无效,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21则公告涉及:分别是:987号、1014号、1034号、1035号、1042号、1055号、1056号、1064号、1072号、1075号、1087号、1088号、1100号、1104号、1164号、1195号、1201号、1215号、1223号、1236号、1242号)

  刚刚过去的2020年,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少供应商有意或无意踩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红线,共有21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涉及此类问题。

  例如,第987号公告显示,投诉人的主要投诉事项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介入调查后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其具体依据是什么?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面临罚款、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 (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项目,监管部门将如何处理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987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所涉项目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依据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财政部作出认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多项检测报告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不符,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扣分,评审错误: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处理结果:中标无效。(1则公告涉及:989号)

  第98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所涉问题是财政部在对“福建省气象现代化提升工程灾害性天气预报核心业务能力建设—天气预报业务协同管理平台之坐席协作管理分系统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为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一投标文件中多项检测报告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不符,评标委员会却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扣分,有评审错误情况。因为评审错误,相关投标文件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财政部认定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七、采购人未按项目需求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处理结果: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1则公告涉及:992号)

  依法必招项目公开招标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须获批。

  第992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海坨山区冬奥三维气象综合探测能力建设项目09包”中,有举报人反应,该项目因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具有指向性,致使三家投标人在公开招标时的投标产品相同,采购人不应该以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为由废标。此外,采购人还存在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问题。财政部介入调查后认为,举报人反应的技术指标具有指向性问题,缺乏事实依据。但是的确存在未经财政部门审批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问题,属于采购人未按项目需求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的情形。

  公开招标失败转为其他采购方式的,有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取得监管部门的批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鉴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财政部认定该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处理结果: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则公告涉及:分别是:993号、996号、1000号、1003号、1007号、1023号、1050号、1080号、1089号、1090号、1092号、1098号、1101号、1158号、1188号、1207号、1213号、1214号、1238号、1245号)

  20则公告涉及此类问题。例如,第九百九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供应商不得通过授权获得,财政部认为该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996号信息公告中,在“某定制软件全过程测评技术服务项目”中,招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和测试团队成员限定学历以及社保缴纳证明,财政部认定该行为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该问题限期改正。

  第1000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在“某民航职业技术学院B737—800飞机维护仿真教室建设项目”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中相关评分设置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调查认为该投诉事项成立,认定本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在采购文件制定过程中,采购人是责任主体,应对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承担主体责任。那么,哪些情形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九、中标供应商提供伪造的授权书:中标无效(1则公告涉及,分别是:995号)

  995号公告显示,投标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伪造的授权书。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成都骏安中标无效,不再对投诉事项2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十、采购文件编制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处理结果:项目废标,责令限期改正。(3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08号、1237号、1239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但不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1008号公告显示,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存在明显违法问题,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和国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十一、采购文件设定的技术参数指标指向特定品牌、特定产品。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与代理机构限期改正。(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09号、1070号)

  第1070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相关参数指标设置不合理,指向海尔品牌。财政部介入调查后认定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八种情形:(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实践中,少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设定技术、服务需求时,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需求,从而达到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目的。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生产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十二、评标委员会认定某供应商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理由不正确或不充分。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则公告涉及:1020号)

  1020号公告显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以其“未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上签字或加盖手签章”为由认定其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认定不正确。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十三、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不应扣分而扣分或者应扣分而未扣分。处理结果:改正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改正后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5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31号、1040号、1041号、1095号、1205号)

  5则公告涉及这类问题。财政部在处理投诉时发现供应商投诉的大部分问题没有确凿事实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相关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但同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在评审时,存在“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应扣分而扣分或者应扣分而未扣分”的情形。对此,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分“改正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和“改正后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两种情形进行分别处理为: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或有效。对于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责令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对于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有效的,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比如1040号公告显示,采购人反映,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财政部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内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中标结果无效。

  十四、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中标结果无效,项目废标。(5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47号、1063号、1077号、1083号、1194号)

  5则公告涉及此类问题。比如,1047号公告显示,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打分不公。鉴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购人废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该项目评审过程打分不公,属于影响采购公证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项目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整改。(1则公告涉及:1051号)

  采购预算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依法公开,这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采购预算公开,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才能根据采购预算作出具体响应,同时,公开采购预算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豪华采购,高价采购的监督。对政府采购预算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比如1051号公告显示,该项目未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财政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等问题进行整改。

  十六、评标委员会认定某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缺乏足够的理由和根据。处理结果: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57号、1061号、1193号)

  1057号公告显示,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缺乏足够的理由和根据。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十七、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不适用于其投标产品。处理结果:应当扣分。(2则公告涉及,分别是:1059号、1060号)

  1059号公告显示,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不适用于其投标产品,应当扣分。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投诉事项成立,应当扣分。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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