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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化招标如何助力招标代理机构发展

2020年10月14日 作者:毛宇婷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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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2015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互联网+”行动计划,一夜间,移动互联技术的发展如同毛细血管的喷张,慢慢渗入到各行各业。与此同时,大量的互联网平台应运而生。时至今日,“互联网+”仍是众多企业管理改革中流行的代名词。

  十年的时间,电子商务一万倍的增长是任何传统行业中的企业都垂涎欲滴的一串数字。一时间,“互联网+”的思维方式几乎成为了治疗企业的一剂的灵丹妙药,“互联网+广告=百度”“互联网+商铺=淘宝”“互联网+书店=当当”等。似乎任何企业只要沾染上了它就能立刻起死回生的火热起来。在这样“包治百病”的诱惑力下,招标行业中大大小小的代理机构也早已纷纷选择紧握“互联网+招标”这颗“速效救心丸”。

  然而,我们在使用任何事物时都得学会“对症下药”。“互联网+招标”也不例外,用好了便是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改革中的一剂良方,用不好反而会成为一包在市场竞争中的慢性毒药。因此,招标代理作为传统的服务型行业,要想真正有效地利用电子化平台盈利,就要先想清楚招标代理的本质特点是什么以及电子化招标这种新模式能给企业带来的盈利价值在哪里。在这两点还没有想清楚之前就开始盲目的甩开膀子蛮力干,最终只会使得企业在电子化招标的改革进程出现“豆腐拌豆乳,越搞越糊涂”的景象。

  一、“互联网+招标=电子招标”的本质特点

  1.“互联网+”的本质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先看一下什么是互联网思维。有人说互联网思维就是微创新、快迭代;也有人说是“去中心化”后的信息共享;还有人说是使碎片化的信息更加精准的联结等。人们惯常通过分析电子商务的成功案例来取得对于互联网思维的认知,这就好比是“盲人摸象”,摸到象腿,就说大象是圆柱形的;摸到象身,就说大象是面墙;摸到象耳,就说大象是团扇。正因为大家看到的都是表象,所以才造成了当下的互联网思维“一提就火,一用就不灵”的现状。

  首先,要思考一个问题:现如今,互联网模式真的在我们日常衣食住行中充当着无所不能的角色吗?我们试想一下,网络能够给我们买衣服吗?不能,它只能通过数据库记忆处理帮助我们筛选出偏好性消费产品,在我们自行挑选好衣服后通过在线支付,由线下物流把衣服送到我们的手中;网络可以给我们做饭吃吗?也不能,它只能帮助我们传递订单信息,等线下厨师做好后再通过线下外卖送到我们的餐桌前;网络能让我们住吗?更不能,它只能帮我们找到合适的房源后自行拎包入住。网络可以载着我们从北京到香港吗?同样不能,它只能帮我们订好票,我们还是得亲身坐飞机或火车。

  由此可见,网络不能产生实物,那它究竟能为我们干什么呢?简而言之,网络只有三个功能:一是可数字化的信息传递——降低时间成本;二是可数字化信息的存储——降低空间成本;三是可数字化的信息处理——降低人工成本。这三种用途从物理学的角度也被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即:互联网的出现就是在帮助抹去牛顿力学中所揭示的现实世界中最基本的三个物理变量:时间T、位移X(指空间)、力F(指人工)。这种通过互联网解构时间成本、空间成本、人工成本的形式,使得“超低的成本”与“超高的体验”在低速运行的宏观世界中同时发生成为了可能,这也正是“互联网+”模式能够快速颠覆传统行业的直接原因。

  2.传统招标的本质特点

  (1)传统招标的定义

  在我国,招标实际上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

  交易主体:

  买方——招标人:招标人(作为买方),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其招标的需求与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以特定或不特定的方式邀请投标人(作为卖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中介——招标代理机构:运用专业的知识与技术手段,协助招标人(买方)挑选出最佳的中标人。

  卖方——投标人:对招标人的要求进行响应。

  交易内容: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

  交易原则: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交易。

  (2)传统招标方式的基本程序(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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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互联网+招标=电子招标”

  将上文“互联网+”的本质特点与传统招标的本质特点相结合,笔者得到的结论为:互联网+传统招标方式=电子招标。其中“互联网+”是电子化平台的思维导向,电子化平台是“互联网+”思维的具体表现形式。

  因此,电子招标的本质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对传统招标活动进行可数字化信息的传递、处理与存储的新型招标方式。其核心仍然在于“招标活动”,而不在于“电子化”,技术只是手段。

  二、电子招标的表现形式及应用模式

  1.“一网三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通常被概括为“一网三平台”,如图2所示。“一网”指注册互联网域名的“公共资源交易网”;“三平台”指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交易主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面向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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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由此可见,与代理机构职能有直接联系的是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2.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应用模式

  大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系统都已尝试建立起自己的电子化招标平台。笔者将招标的基本程序作为节点,并按照在每个节点选择是否能够采取线下开展业务还是平台内开展业务,将其分为三种模式:传统招标模式、半流程电子招标模式、全流程电子招标模式。

  表1显示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流程,因此不包含主体为投标人的投标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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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表1可知,传统招标方式的招标流程均在线下完成;半流程电子招标方式采用线下开评标、线下归档签合同,其余业务均可在平台内完成;全流程电子招标顾名思义为全部招标程序均可在平台内操作完成。

  截止目前,多数代理公司采用的电子招标系统为半流程电子招标并加速向实现全流程电子招标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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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子招标方式与传统招标方式对比产生的有利结果

  笔者通过阅读大量有关传统招标与电子招标对比分析的文献,把新的招标模式对代理机构产生的有利影响进行汇总,并根据“互联网+”思维的三大功能,将这些有利影响分为两个方面。

  1.解决传统招标方式中产生的程序性问题

  通过对传统招标方式与电子招标方式的对比,笔者得出,电子招标给招标代理机构在程序上带来的好处是:消除时间成本、空间成本、人工成本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

  一是消除时间成本与人工成本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主要表现为消除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传统招标方式中存在的繁重且专业含量低的工作环节。

  比如,免去了录入供应商信息登记表环节;消除发布公告的工作岗位;消除编制纸质招标文件工作产生的纸张及印刷费用;组织现场答疑、澄清补遗的通知等工作环节;省去项目经理人工计算分数及制作评标报告的工作环节;消除中标通知书制作以及逐一传真;电话通知中标人及落标人的工作环节;消除人工搬运归档文件、档案室人员手动核对信息及录入归档编号的工作环节;提高招标项目立项工作、招标文件审核的工作效率;缩短因审批者外出等因素无法签字或盖章而导致等待审批的滞后性时间。

  二是消除空间成本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比如,减免归档时需要租赁的库房费用;消除异地开标、评标时产生的差旅费用;消除现场评标所需要的相关费用及其维护保养费用。

  由此可得,电子招标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盈利而言可以极大的通过发挥互联网的功能而减少时间成本、空间成本、人力成本并削减其产生的相关费用。

  2.解决传统招标方式中产生的法律规范性问题

  (1)促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更加合法合规

  尽管招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但在实践过程中,有些代理机构存在不正当的招标行为。如排斥潜在投标人;未经审批提前招标;在招标文件中附加垫资费用与比例;抬高标书售价;与招标人签订“阴阳合同”;注册人员挂证;出借资质、超出规定的代理范围从事招标代理等行为屡见不鲜。

  为此,电子招标可以通过将文本或模板内容固化并统一格式,增加备案审核查询窗口,系统自动生成与自动发布文件等形式进行治理,达到对代理机构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遏制。

  (2)保障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行

  在传统招标方式下,除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外,其他招标活动干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也会直接影响到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的正常有序的开展,而电子招标方式的出现直接改变了一些问题的发生。

  从投标人角度出发,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投标人的弄虚作假;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等违法行为,都会使得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进度受到影响,严重时产生的重新招标情况会耗费代理机构大量的时间成本、空间成本(如,二次租开标室)、人工成本。

  为此,电子招标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核查投标人录入信息及资格资质证书的真伪等,由此有效地避免投标人不法行为给代理机构带来的工作压力。

  从评标委员会角度出发,专家抽取活动不规范导致的专家信息泄露;专家因长期在特定地点评标导致不可避免的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收受利害关系人好处或因评委会成员在评标时相互影响造成的不客观公正的评标结果等行为均会对招标的公平性造成影响,进而使代理机构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为此,电子招标消除了专家在固定地点评标的特性以及全过程电子监控,有效地防止了专家互相干扰或与投标人私下交流问题的发生,从而使代理机构的评标工作环节更加有说服力。

  从监管部门角度出发,一是在传统招标方式中存在有关监管部门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如,强制为招标人制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法干预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二是干涉属于招标代理机构的自主决策范围。如,何时开标、选择什么样的评标标准与方法等。三是不依法履行职责。如,不按规定处理投诉、拖延投诉处理时间等,进而使代理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得不到支撑与保障。

  为此,国家出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及相关附件。其中《交易平台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了招标人信息库、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等信息和数据格式,并明确划分了各方职能与职责,从而保障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事实上电子招标方式给代理机构带来的好处有两点:一是电子化招标是对传统招标方式在程序上的完善。较传统招标方式而言,消减了一部分时间成本、空间成本、人工成本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二是对传统招标方式在制度上的完善,一方面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与制约,另一方面也使招标代理机构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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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电子招标对代理机构的盈利增收影响因子

  生产者行为的分析一般假设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生产者或企业的目标。这一基本假定是“经济人”假设在生产和企业理论中的具体化。

  为此,所有盈利模式都试图解决一个简单的方程:

  π=(P-VC)×Q-FC

  其中,π:利润

  P:单价

  VC:可变动成本

  Q:销售数量

  FC:固定成本

  由前文可得,电子招标方式为招标代理机构带来两点好处。其中的制度保障并不能为招标代理行业增收。因此,真正能为代理机构扩大利润的直接影响因子是通过对传统招标程序的完善,使得成本消除和相关费用的消除。但与此同时,招标代理机构要承担一部分对电子平台的开发与日常维护的固定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可变动成本及其产生的相关费用的消除是由互联网自身功能而被自动消除的,并非是招标代理机构在竞争中的主动作为。因此,假设市场中的所有代理机构都使用了电子化平台,就说明电子化平台的出现不能为某家代理机构在竞争中带来明显的比较优势。所以,招标代理机构要将想变被动为主动就要考虑方程式中的其他变量。

  参考文献:

  [1]顾淑红.如何增强电子商务的盈利性[J].柳州师专学报(2):56—58.

  [2]佚名.电子招标投标办法[J].司法业务文选(3期):33—39.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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