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电刀等医疗设备采购更正公告(2021-JY07XX-W1063)
现就对高频电刀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内容进行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原内容: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的企业(但经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职能部门证实,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企业的除外)。
2.投标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5.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同时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6. 投标人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编号6816、编号6823、编号6825、编号6854、编号6857类设备等。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必须盖章有效。
更正为: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其他内容不变。
联系人:任先生
电话:0937-2464238;13649378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