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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通用车辆装备维修器材更正公告(2021-JY07XX-W1043)(二次)

2021年12月16日 打印 收藏

某部通用车辆装备维修器材更正公告(2021-JY07XX-W1043)(二次)

现对此项目招标公告中“三、投标人资格要求”内容更正:

原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的企业(但经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职能部门证实,最终控制人为国有企业的除外)。

2.投标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供应商提供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5.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同时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6. 投标人需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包括车辆配件等。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出具声明。

8.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必须盖章有效。

更正为: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经营范围包括车辆配件。

其他内容不变。


联系人:任先生

电话:0937-2464238;1364937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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