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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优化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系统

2019年07月10日 打印 收藏

  河北省财政厅近日对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将该评价系统与公告发布系统进行了关联,并根据需要增加了上传项目评审结束证明材料模块。新系统已于近日起上线。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规则和评价扣分规则的通知》相关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自2018年7月1日起,河北省开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实行评价扣分管理,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评价扣分情况设置阶梯抽取概率。评价周期基础分总计为100分,90-100分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评价周期为两年,周期届满,扣分归零。不合格的评审专家将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周期届满。为便于各单位、各地市对照操作,该省还详细规定了评审专家的各项扣分情形。 

  截至目前,该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系统运行已将近一年,在规范评审专家的职责行为、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个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不及时或不评价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提高评审专家评审质量,该省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价系统从内容和评价步骤两方面进行了优化升级。 

  据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评价内容方面,升级后,评价系统与公告发布系统进行了关联,并根据需要增加了上传项目评审结束证明材料模块。在评价步骤方面,调整为三步。第一步为上传资料。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登录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专家履职评价选项中选择“专家签到表上传”模块,上传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签到表。第二步为履职评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分别登录河北省政府采购网首页右侧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第三步为发布公告。双方评价完成,采购代理机构方可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省财政厅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时完成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促进评审专家高质量完成评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评审专家评价工作,切实加强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同级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申诉处理工作。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提高服务意识,配备专用电脑终端用于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并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提供便利条件。( 戎素梅 顾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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