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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加大环保权重是对公共利益最好呵护

2017年09月11日 打印 收藏

  国家发改委8月29日发布公告,修改后的《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招标投标法》共有8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有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

  如招投标法第19条,在保留原有“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了“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的内容,加重了创新和环保在招投标中的考量力度。在《实施条例》第55条中,原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的,则应按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修改为招标人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招投标法中加大创新和环保的权重,无疑是法律的与时俱进,是绿色发展执政理念的有力体现。在很长时间内,GDP都是官员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权重远超环境保护等。所以,面对环保与GDP增长的取舍时,为政者往往倾向于后者,甚至与企业“同流合污”,或对环境污染“视而不见”。这是近年雾霾等环境污染越发严重的根本症结。

  所幸这种状况有了根本性改变。中办、国办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后,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中组部等据此制定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均对生态环境指标赋予高分值和高权重。生态环境权重的增加,有助于纠正环境保护与GDP增长的扭曲关系,确立科学的政绩观,真正激励其从“唯GDP”发展向绿色发展转变。

  但要真正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提升,显然需要将绿色执政理念落到实处,落到每一个细节,包括贯穿法律的修改过程之中。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是招投标法的最直接的立法目的。第3条特别指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所谓基础设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环境与资源保护设施;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法律之所以将其作为强制招标的重点,是因为招标程序不规范,串标、假招标真指定及暗箱操作,不仅会滋生大量腐败行为,且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而危及公共安全。

  社会公共利益既是国家利益的集中体现,事实上也涵盖了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安全、健康、节能、低碳、环保、绿色、共享自是民生的福祉,公众的集体诉求。在招投标法中加大创新及环保的权重,突出环保的“一票否决”,促使招投标当事人履行绿色生态的社会责任,不仅可保障项目的建设质量,提高国家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更有利于提高公共利益的健康与安全水平。

  自然,在招投标法加大环保权重正是对公共利益的最好阿护,对于参与招投标者亦是最好的激励。为在竞标中取胜,就当具有创新环保的技术实力,为自己增加环保的“颜值”,具有环保担当的业绩和公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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