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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94)|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是5日还是3个工作日?

2020年06月09日 打印 收藏

  问题: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的时间要求不一致,一个是5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实践中该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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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两个规范性文件都是财政部发布的,效力等级是一样的。二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在财政部没有新的文件就该事项进行裁决的情况下,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对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时,应该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5日和3个工作日之间选择时间较长的一个期限来执行,这样就不会引发质疑和投诉了。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这个问题所引发的现实争议和相关法理。

  2014年12月31日发布的财库〔2014〕214号文第10条第三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5年7月17日发布的财库〔2015〕135号文在“更正事项”里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潜在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显然,财库〔2014〕214号文和财库〔2015〕135号文,对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的时间要求不一致,一个是5日,一个是3个工作日。实践中该如何执行呢?

  可以参照《立法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出现不一致时的适用规则来处理。

  《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但现实的问题是:在本问题当中,二者相比,财库〔2014〕214号文属于旧的特别性规定,财库〔2015〕135号文是新的一般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目前,财政部并没有就这一问题出台裁决文件。实务中,针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已经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更正的期限,是5日还是3个工作日的问题,相关的质疑、投诉已经出现。

  面对这个问题,由于上述原因,自然是双方各执一词,业界专家、监管部门的执法者也是看法不一,相互很难说服。大家一致的观点是:财政部给个说法。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财政部做出裁决文件之前,比较明智的做法是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5日和3个工作日之间选择时间较长的一个期限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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