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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84)|有一种单一来源无需公示和专家论证,你知道吗?

2020年05月26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没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符合单一来源情形,需要单一来源公示和专家论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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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通过变更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的,单一来源公示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单一来源法定情形的,采购人依法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必进行公示也不必进行专家论证。

  2015年5月28日,财政部办公厅在答复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里明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7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74号令的有关规定,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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