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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77)|投标保证金何时退还,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2020年05月15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投标保证金何时退还,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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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和是否支付利息,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是不一样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表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均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之后5日内退还;二是投标保证金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到退还之日止是需要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这表明,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时间不一样,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是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或经中标人同意转为履约保证金;二是及时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需支付从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到退还之日止的利息;三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提出了规范意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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