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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起,云南政府集中采购的39种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020年05月09日 打印 收藏

  3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0]25号),要求云南各州、市人民政府,云南省直各委、办、厅、局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自3月16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23号)同时废止。

  《目录及标准》明确提出,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39种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未依法独立设置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上级或其他地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集中采购项目择优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强调云南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加快建设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着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探索实施电子反拍、网上直采、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程序。明确规定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39种项目在电子卖场中进行电子反拍或网上超市直接订购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每月不超过20万元、全年不超过200万元。

  《目录及标准》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即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参照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执行。

  《目录及标准》明确了分散采购的四项限额标准:一是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含本数)。二是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之外,各单位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三是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含本数)。四是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方面,《目录及标准》提出,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0万元以下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工程类方面,《目录及标准》提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100万元。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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