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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为PPP、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绩效评价定规矩

2020年05月07日 打印 收藏

  3月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 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定规矩。

  《办法》开宗明义,指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适用《办法》。涉及预算资金及相关管理活动,如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绩效评价可参照《办法》执行。

  《办法》将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种方式。单位自评是指预算部门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部门评价是指预算部门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对本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财政评价是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的项目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办法》指出,绩效评价期限包括年度、中期及项目实施期结束后;对于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据悉,绩效评价标准通常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等。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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