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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开政采意向拟于7月“落地”

2020年04月21日 打印 收藏

  近日,内蒙古财政厅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其中拟对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时间点、操作办法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征求意见》规定,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主体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渠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有条件的单位或部门可在其门户网站同步公开。

  《征求意见》要求,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范围为,除电子卖场采购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过程采购计划”也不需要公开采购意向。所谓无过程采购计划主要指小额零星采购、紧急采购、续期采购和高校采购。

  《征求意见》明确,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内蒙古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另外上述负责人特别强调了采购意向公开后采购项目取消情况:“采购意向公开后,如项目采购计划作废,则作废采购计划审核流程完成后,该采购计划对应的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将被标记为‘已作废’。”

  《征求意见》还对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时间节点有具体要求。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自治区本级先行公开政府采购意向,然后逐步在各盟市、旗县推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另外,由于采购意向公开在自治区尚处于试行阶段,在过渡期间,暂不对公开天数做强制性要求。

  《征求意见》对采购意向公开具体操作办法也做了规定。据了解,自治区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需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中完成。采购人在填报“项目采购计划”时,同步填写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当项目采购计划完成审核流程,并做“备案”或“核准”操作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自动将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同步发布到“中国政府采购网内蒙古自治区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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