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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20年04月09日 打印 收藏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  号】国办发〔2016〕96号
【颁布日期】2016-12-27【条法类别】采购目录
【实施日期】2016-12-27【法规层次】国务院文件
【时 效 性】有效

  国办发〔2016〕9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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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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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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