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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采禁区没有“局外人”

2019年11月11日 打印 收藏

  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为政府采购各方划定禁区。供应商、监管部门及人员等各方都被纳入清单限制范围,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确保监管公平公正,真正实现政府采购禁止事项没有“局外人”。

  据了解,湖北省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采购文件设置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的条件和要求,不但导致采购活动不能公平、公正进行,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为优化本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行为,该省财政厅出台了《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清单列明了60条禁止事项,适用主体涵盖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等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其中,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因素、过程,签订合同及履约验收等六个方面,列出39项禁止事项,包括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等。此外,相比于其他地方的负面清单,湖北省财政厅此次新增了关于供应商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负面清单。

  湖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当中,有的供应商恶意串通、不正当竞争、随意放弃中标资格以及中标后不签合同,这些行为不仅排挤了诚信守法的供应商,而且增加了采购成本及行政执法成本。因此,有必要制定供应商的负面清单,规范供应商的行为。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行为也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也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为保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公正执法,清单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纳入了限制范围。

  记者了解到,清单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容易引起争议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比如,将“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列为资格条件禁止事项,容易理解为不能提出业绩要求,因此,在本次出台的负面清单中作了特别说明,明确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在保证潜在供应商数量的情况下,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类似业绩要求。

  此外,该省财政厅还将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关内容细化为负面清单的内容,比如,将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9号、第17号、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第三百六十六号、第三百九十三号、第三百九十四号、第六百八十二号相关内容列入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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