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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将疫情防控费用列入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

2023年02月01日 打印 收藏

日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将疫情防控费用列入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切实减轻施工企业疫情防控负担。

《指导意见》提出,疫情防控费用宜列入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列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和战时疫情防控费用两个子目予以计量。常态化疫情防控费用招标控制价可以参考以下标准:合同价0.5~1亿元(不含)计量防控费用1万元/月,合同价1~5亿元(不含)计量防控费用2万元/月,合同价5~20亿元(不含)计量防控费用4万元/月,合同价20~25亿元计量防控费用6万元/月(未含增值税,不另计管理费和利润),中标后按子目合同价结算。战时疫情防控费用招标时列暂估价,具体计量支付按照《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浙交〔2020〕11号)执行,一级响应或高风险标准为每人40元/天,二级响应或中风险标准为每人15元/天(未含增值税),或按实结算。

同时,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第三者责任险,但不覆盖建筑一切险。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和大型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不宜超过0.25%。

《指导意见》明确,施工单位使用安全设施设备的辅助费用,安全巡查专用车燃油费、维保费,装配式作业通道平台和登高车购置费用,施工人员复工复产、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三级教育除外)误工补贴费用均可纳入安全生产费用计列。培训补贴可按10元/学时计列,辅助费用可按设施设备采购价15%计列,安全巡查专用车可按合同段每10亿元计取1辆、不足10亿元可按1辆计列。

其中,新建项目可以将相关费用纳入招标文件实施。在建项目疫情防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已有合同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未约定的,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参照本意见签订补充协议,予以计量支付。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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