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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校校外供餐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

2022年06月06日 打印 收藏

  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学校校外供餐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

  《通知》强调明确招标程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向社会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社会信誉良好、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学校应当组织本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要推行学校食堂供餐。目前采取校外供餐单位配餐的,还应遵守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关于供餐企业(单位)准入、退出管理和招投标采购、合同履约等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完善管理体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学校应当完善本校校外供餐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此外,《通知》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情形,学校未履行校外供餐管理责任,由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视情节轻重对学校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检查发现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取消其供餐资质。

  据悉,2021年底,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赵岗镇戚城中学“营养午餐”事件也曾引发广泛关注。涉事送餐公司的两名负责人吕某、李某被刑事拘留,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今年3月,天津某为中小学配餐的公司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吊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赵某某被罚款100万元并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被免职,多位责任人受到处理。

  随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天津市中小学校校外配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了学校使用校外配餐企业的选取确定程序。第一步,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有招标代理资质的第三方,通过公开招标采购,确定本区校外配餐准入企业。招标时,要邀请学生家长代表依法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委托公证机关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公证;第二步,学校成立由学校、家委会成员、家长代表组成的配餐企业选取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餐企业距离学校远近、配餐企业供餐能力等因素,在准入配餐企业中遴选出不少于3家配餐企业,作为本校配餐服务的备选企业,并对遴选确定的配餐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第三步,学校组织本校学生家长,从遴选确定的备选配餐企业中,投票选定服务本校的最终配餐企业,以及最终的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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