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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3人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1人被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

2022年06月06日 打印 收藏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督罚字〔2022〕22号、建督罚字〔2022〕23号、建督罚字〔2022〕24号、建督撤字〔2022〕39号,对安徽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徐某、安徽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卢某、安徽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河南XX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贺某作出处罚。

  其中,徐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林友上宾府项目二期工程进行有效监理。对项目开工情况不清楚,项目施工时未在现场进行监理,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卢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履行法定总监职责,从未到过施工现场,现场监理严重缺失,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2020年3月,李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颍上碧桂园一期、二期天誉、三期印春秋工程项目总监,对颍上县碧桂园·天誉项目未按规定进驻施工现场,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安全员配备不足、项目备案的有关人员离岗等隐患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不到位,对各类安全资料存在代签现象督查不严,对此事故负主要监理责任。2020年6月,李某依旧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监督不足,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此起事故负监理责任;经调查核实,贺某在河南XX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万明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徐某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卢某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两起事故,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决定分别给予李某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后给予李某责令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贺某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贺某不得再次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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