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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修订,新增多条“红线”

2022年05月12日 打印 收藏

  近日,黑龙江发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黑财采〔2018〕7号)进行了修订。

        评审因素部分。新增第4项“向供应商提出采购内容以外的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赴厂家所在地免费培训或考察等”修订为“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第5项“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服务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修订为“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第9项“要求投标前对产品进行兼容性测试的,软件开发、运营维护项目要求投标前进行调研培训的”修订为“要求投标前进行培训的”。第10项“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修订为“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的”。第15项“设置与现有系统匹配、与原设备对接使用、与原系统无缝对接等表述的”修订为“要求与原系统或原设备无缝对接的”。第17项“设置最低限价的”修订为“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设置最低限价的”。新增第18项“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未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未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投标人报价合理性的”第19项“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修订为“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的”。第20项“将供应商资格要求、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修订为“招标项目将供应商资格要求、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

        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部分。新增第35项“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第36项“对所有产品均为同一品牌给予加分的”,第37项“投标前需要进行产品展示,但未给供应商预留充分的设计、研发、制作、送检、运输等时间的”。

        其他部分。新增第38项“除涉密项目外,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项目未明确采购意向、采购文件、专家评分明细、每个供应商得分排名、扣分原因、开标记录、未中标原因、中标结果、质疑及答复、采购合同、验收结果、合同变更、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公开方式的;询价项目未明确采购意向、询价通知、各个供应商报价单、专家评分明细、得分排名、扣分原因、评审记录、未中标原因、质疑及答复、采购合同、验收结果、合同变更、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公开方式的。”第39项“未明确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并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的”,第40项“未明确采购人在满足合同约定验收条件下,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在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的”,第41项“未明确是否适用首付款,或已明确适用首付款,但未明确采购人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30%,对中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50%的”,第42项“未明确不向供应商收取纸质标书、U盘、电子印章等,不要求供应商到现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第43项“未明确免收政府采购文件费用的”,第44项“未明确供应商在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并没有税收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失信记录的情况下,可不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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