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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就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征求意见

2022年01月10日 打印 收藏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并面向政府采购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等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所指的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是否予以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制度:(一)陈述、申辩制度;(二)听证制度;(三)裁量说理制度;(四)回避制度。其中,裁量说理制度,是指财政部门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写明当事人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福建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其中强调,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等行为都将被视为违规,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给予警告及对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投诉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二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违法程度严重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能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禁止代理机构在一年至三年内代理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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