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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住建领域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2022年01月10日 打印 收藏

  为进一步激发住建领域市场主体发展活力,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全省住建领域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指出,辽宁各市审批部门、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应严格按照全国版和自贸区版《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列明的事项,严格落实“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类改革要求。其中,在直接取消审批改革事项方面,对直接取消审批的改革事项,辽宁各市审批部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不得将其转移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变相保留。政府采购不得将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严格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相关要求实施。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改革事项,辽宁各市审批部门、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可在《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9〕224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9〕148号)示范文本基础上,结合本市、本区域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形成本地适用的正式文本向企业提供,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要加强后续监管,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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