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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拟打造全省域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性平台

2022年01月10日 打印 收藏

  为规范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所称一体化平台,是指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和数字政府建设有关部署要求,由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建设,具备信息汇聚、交易服务、协同监管等功能的全省域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性平台。《办法》强调,一体化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由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运维部门分工负责。省级平台统一建设、管理与维护基础性、通用性系统,市级平台通过直接部署省级平台统一建设的服务系统,或按照要求改造已经建设的系统与省级平台对接,使用省级服务系统提供的基础性、通用性功能提供相关服务并配合省级平台做好有关系统的升级与对接,同时负责自建服务系统、服务器、网络环境、专用设备等软硬件的管理和维护。根据《办法》要求,省级平台将统一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系统,市级平台按省级有关要求直接部署,各级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作为终端用户分级使用。各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充分发挥监管系统功能作用,实行交易数据全面记录和实时交互,实现交易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定期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为各级党委政府、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场交易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交易大数据服务。《办法》要求各级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和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推行数字证书、场所预约、专家抽取等服务事项线上办理,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并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推动一体化平台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 系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相关平台系统互联互通,进一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用。此外,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对一体化平台建设、运行和服务情况进行考核,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性评价考核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系一体化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工作的综合性制度,所涉具体制度办法、使用指南、标准规范等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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